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参与验收工作的注意事项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议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受到---,被---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环境风险评估,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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